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 9月 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2005 年 9月 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6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