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程序,维护房地
产开发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镇 (含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各类经济开发
区,下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 管理水平、
资金数量、开发能力和开发业绩。
第四条 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一级企业资质初审和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
审批、发证。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资质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实行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承担民事和
法律责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