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
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
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
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
电、引 (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