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 天然气管道 的建设和保护,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
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以下简称 《管道保护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
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 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 (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 液化天然气 站场内的
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 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 页岩气 、致密砂岩气 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
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
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