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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11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 号),结合山西
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 包括超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第 6 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
力墙结构、第 10 章错层结构和第 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
超过《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第 5 章最大适用高度的高
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