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是承包人和工程师对照工程量清单及分项工程表项目和计量单位,按照约定工程量计算规
则,测量、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的行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参照《结算暂行办法》第 13 条(二)款
及《标准合同 07 版》第款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承包人于月末或达到形象节点时或项目完成时向工程师提交上月或上一段或整个项目的已完工
程量报告;
(2)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日内按施工图纸或实物核对已完工程数量。
(3)工程师对承包人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复核,并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参加
的,视为认可工程师计量结果。
(4)承包人认可工程师计量结果的,应该签字确认;不认可的,工程师可以自行确定计量结果。
工程计量是确定已完工程数量的手段,是已完工程估价及价款支付的前提和依据。工程计量按照计
量作用可分为用以确定进度款为目的的进度计量和以确定竣工结算款为目的的结算计量。工程计量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