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
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
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二.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弱电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弱电施工装备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