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预审规定
第六条 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
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 。资审委
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并将资格预审结果
告知投标申请人。
第二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
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