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看, 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
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 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一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例如有关国防科技、 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
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
着无法回避的矛盾。 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 除适宜招
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 )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
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
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时间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