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采 购 负 面 清 单 ( 服 务 类 )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设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
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
7.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
8.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
供需求
9.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