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新建造〔 2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各委、办、厅、局、
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
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
展,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 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 [2011] 50 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
算分析的基础上, 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方法。 经审查, 现
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在新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