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2]866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物价局 )、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
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以下达,请各
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
同
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 参照本《规
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 1994] 30 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2.工程造价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