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
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提高文明单位
建设水平,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宏伟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
径。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效益显著,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好,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
实行科学管理,体现出较高文明水平、 经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命名的
单位。“文明单位”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
改革开放,全面提高单位和职工的文明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