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2010 年 11月 3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90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 保障建筑企业离、 退休职工的基本生
活费用, 根据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
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 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
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 仍按有关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 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规划等部门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 由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 (以下简
称统筹机构)负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