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新计价房 [2002]866 号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
达,请各地贯砌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
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新规定施行以后,原自治区物
价局,计委新价非字 [1994] 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