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
定本管理制度。
2.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法方针。
3.施工单位对生产岗位所有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 (公司)
级、车间(公司)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
时间不得少于 56 学时。其中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班组级安
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4.凡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
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
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
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每年(或
规定)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