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电气)回复意见
审查编号: 02
工程名称:晋中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装饰工程 晋中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
审查意见序号 回复意见
一: 1.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
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敷设时,
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2. 1.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
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高度超过 1OOm的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