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 1998〗164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
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
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
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 "临边、洞口 "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
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