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及其消防隐患的处罚
本规定对矿地面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分类和处罚为内部
自行定义,是指在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不大的情况下的分类,
共分为三个类别:
处罚:
凡发生火灾或火情的单位及个人, 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并按
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类:损失在 1000元(包括本数)以下的火灾;对直
接责任人处以 1000--2000 元的经济处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
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分管现场科室领导和工地代表分别处以
100--300 元和 300--500 元的经济处罚,对单位正职处以
100--3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类:损失在 1000元以上 10000元(包括本数)以下
的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20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火灾所
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对科室分管现场领导和工地代表
表分别处以 200--500 元和 500--800 元的经济处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