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房 建 设 规 费 收 取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锡政发〔 2002〕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
事关现代化城市 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
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
95 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
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 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
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 计委立项的征
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 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