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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
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
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
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
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上报卫生监督部
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