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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1、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
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
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各道工序完
成后应进行质量报验, 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施工。
2、屋面工程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
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应有当地
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备案证。
3、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
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的标准
和设计要求。
4、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
保护措施。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
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屋
面完工后,应按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