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防火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注:1 相邻两座单、 多层建筑,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
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
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屋顶的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