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建 [2000]211 号文颁布
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
定》及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 [2000]216 号文精神 , 推进我市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开展 , 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及检测水平 , 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 、代表性、可靠性 , 特
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凡武汉市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等工程 , 均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
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 , 由施工单位的 现
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 样 ,
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 术监
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