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2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 建筑安全 生产的 监督管理 ,保障 国家财产 和人民 生
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本 市行政 区域内房 屋建筑 、管线敷 设、设 备
安装、建筑装饰、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 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按照各 自职责 ,负责本 辖区内 建
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
门的指导。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安 全生产管 理必须 坚持安全 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 建筑施 工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