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气溶胶系统施工方案
1.1 一般规定
1.1.1 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系统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3 防护区的设置条件、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1.1.2 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 A和附录 B的规定 ,做好施
工记录 .
1.2 系统组件检查
12.1 系统组件和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1.2.2 施工前应对 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 控制装置和火灾探测器、 手动
控制机构等主要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的紧固件、按钮、指示灯应安装牢固,无缺少或损坏;
4 铭牌清晰,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