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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年版)检查记录表
条款 检查内容
执行
情况
(√或
×)
检查说明
监理机构
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
文管理办
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
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
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
文管理办
法(试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
关责任。(技术方案审批、监理控制方面对强制性条文的检查)
施工单位
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
文管理办
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运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