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9-2-18 13:39:24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 依据《水利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 负责监理
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后, 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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