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29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 2006 年 11 月 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水
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 并在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 专业
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