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建[ 1998]275号 1998年 7月 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
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
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含
配套和附属工程 ),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