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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
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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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
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