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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 []
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
法》(档发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
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
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
量化赋分,满分为分。验收结果分为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分的,
为优良;达到—分的,为合格;达不到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
移交归档”项达不到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 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
要求进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