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08 SDLJ-XSCZZ)
一、 总则
为有利于本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
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
工程设计文件以及 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和其他有关工程施
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水闸、泵站等混凝土工程。
二、 开工申请控制
1.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与具备商品
土生产资质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混凝土订购合同,并要求提供相应资质的
证明材料,报送监理和质量监督站备案。提供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
合比和砂、碎石、水泥等材料的检验报告,报监理部审批。且试验所用的所
有材料来要求得到监理部批准,应与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2.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 21d,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 (包括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