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发挥水
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
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
(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
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
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
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