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工程管 理考 核 办法 及其 考 核标 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 2008〕1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
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
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
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
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