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 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种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
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
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 必须坚持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