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97-0208 )(四)
29.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 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 承包方、 监
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 施工
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
方按第 29.2 、29.2 款和第 30 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 (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 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