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
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
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
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
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 (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验收时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