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国函 [1986] 第 59号
1986年 6月 1日
(1986 年 5 月 12日国务院批准国函 [1986] 第 59 号 1986 年 6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
部发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
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 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 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 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
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 .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
对所属单位的电测、 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 .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 热工最高计量标准,
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