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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 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
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09]124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
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 [2009]19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
工程项目。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
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 地方和受益区群众
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并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