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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
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
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 制
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
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
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
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