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 2010年 6月 1
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
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
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
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3.07%。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
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
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 (附件 1),分送给建设
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前,按照《管理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