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 年 2月 6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31号公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