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落实房屋租赁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确保承租方的人身、 财
产安全和租赁房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
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租赁房屋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
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
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乙方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应自觉遵守治
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
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
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书》的,由前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 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第四条: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