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建筑业预收款处理,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
有关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
附件 1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
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8 号)出台新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财税〔 2016〕36 号文件上述规定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
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政策变化, 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将不承担纳税义务, 而是预缴
增值税。同时,财税处理上也发生如下变化:
为了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般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建设单位会支付一定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