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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
浅谈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程玉龙
(430079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摘 要: 先合同义务又称” 前合同义务” 或”先契约义务” ,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
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其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
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
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
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
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
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
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