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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2010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
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 ,
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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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
船厂水工建筑物。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专用航道的工程质量鉴定活动不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
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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