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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
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 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
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
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 50万元以上的工程
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 (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