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 年 11月 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3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
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 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
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