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2008-4-22 11:2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